***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1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佟福君,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集中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佟福君与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1650元、案件受理费2952元、公告费26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