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新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邢家黄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新潮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莱州新潮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