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岗区淮河路365号18栋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荆汗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2015]哈仲裁字第183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2015]哈仲裁字第18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旭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