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41号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南掘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21号东方兴业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77号中融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掘金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付欠款本金43831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2元,尚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台车辆档案,因未发现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