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402民初820号
原告:哈尔滨兴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23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7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哈尔滨兴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兴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00元,减半收取3,215.00元由原告哈尔滨兴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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