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7委。
法定代表人:柳玉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联众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楼A楼公寓-708。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
本院在执行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工程款8555755元并以85557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40.17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EG××**解放牌汽车一辆,并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标的8635695.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兆鹏
审 判 员 张俊旭
审 判 员 金俊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远谋
书 记 员 冯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