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柳玉文。
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66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翔鹏
(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