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20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柳玉文。
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2019)黑0110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7月16日、10月23日、12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晨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魏翔鹏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玲玲
书 记 员  马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