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初2560号
原告:昆明众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美亚大厦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6858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3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2603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170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众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众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众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40元,减半收取计45170元,由原告昆明众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白皓
审判员吴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