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115号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3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9,400元退还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