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卧里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16号
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七道街鸿福嘉园1号楼17门。
法定代表人:陆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卧里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卧里屯镇东清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辉,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卧里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振学
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