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5351号
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太平庄镇政府西80米。
法定代表人:陆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卧里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卧里屯镇安庆小镇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职务镇长。
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卧里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