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2326号
原告:哈尔滨胜仕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岩,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庄文强,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路野,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胜仕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胜仕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胜仕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