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西段。
被执行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太平庄镇政府西80米。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关于佳木斯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8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可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804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铁锋
人民陪审员 李承军
人民陪审员 杨忠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