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琼0271执231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2,586.62元及利息(利息以1,692,586.6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9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5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欠付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2,586.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在其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含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扣划1721916.62元予以扣划,本应向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放1702296.62元,同时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院正在执行的(2019)琼0271执835号、(2019)琼0271执2284号两案的被执行人,依法将扣划的银行存款中544097.51元转至(2019)琼0271执835号案件代管款账户、将1158199.11元转至(2019)琼0271执2284号案件代管款账户,余款1962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该部分案款1702296.62元应视为已经执行到位,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债务部分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捷达汽车一辆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9029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李东波 审判员  初美超
书记员  苏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