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沈阳志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02民初3010号
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东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志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沈阳志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412691.9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412691.9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412691.9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751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7465元,故总计应退还1749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