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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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辖终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路美和家园小区A栋033房。

法定代表人:吕春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与学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4号南方明珠广场B区。

法定代表人:李孟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人和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系港澳台独资企业即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被上诉人吴川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载明,吴川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人和公司所称港澳台独资企业。其次,本案中,人和公司虽然是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作为在中国内地依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的公司,其应为中国内地公司,不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最后,本案不存在能够认定为涉外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人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亚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敏

审判员左家锋

审判员李宝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邢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