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1933号
原告:广州市镒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黄埔大道东552号C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BLB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盛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1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818884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镒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盛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镒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6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镒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