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敬淑霞,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慈。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06652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8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经查,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飞自愿为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据(2019)黑0110执恢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飞名下两处房产。由于担保人王飞名下房产存在抵押权,因此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担保人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翔鹏
审判员 张芮凝
审判员 窦凌霄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