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区外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44251.9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贵滨
审判员 蔡文丽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