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63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敬淑霞,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利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95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芮凝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