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东路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21002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2010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