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东路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21002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2010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金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