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楼6门商服,办事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皮彦忠,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有价证券、无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恢4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印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张国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