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510号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重,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南京***广场7号楼6门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毅,男,该公司生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股东。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3元,减半收取计22821.50元,由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