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7号楼商服6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铭鑫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铭鑫锃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8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