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刘文,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强,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北干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亚利,李淑君,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阳县第一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阳县第一中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