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

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5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北干道**。
法定代表人:郭亮,经理。
被执行人: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刘文,校长。
关于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申请执行原阳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7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和申请人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