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监24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北干道**。
法定代表人:李新中,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太行大道北端西
法定代表人:肖刘文,校长。
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原阳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原阳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7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