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633号之一
原告:**转,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5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01284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有一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新田360广场负一楼B0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GY0NA1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7日,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转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有一计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请为10000元。原告**转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转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