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转、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633号之一 原告:**转,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5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01284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有一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新田360广场负一楼B0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GY0NA1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7日,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转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有一计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请为10000元。原告**转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转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