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姜某、广州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73民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一、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是某某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姜某签订的格式合同,部分违约条款的约定对姜某来说过于苛责,不当地扩大了姜某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该违约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二、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姜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姜某存在连续两次的严重违约行为。三、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具体金额应当参照特许经营许可费来确定。姜某认为按照许可使用费5万元来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数额更为公平合理。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姜某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此外,根据某某公司二审补充证据还可以发现姜某存在另一项严重违约行为,即擅自将涉案某甲店铺转让给案外人***,这是合同中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二、某某公司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利方式不仅仅在于收取加盟费或管理费,更在于本身产品具有一定的利润。姜某在其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甚至销售假冒尚品宅配品牌产品的行为,使得原本属于某某公司的利润完全由姜某获取。三、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支付了大量成本,包括前往安徽省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调查、委托律师前往当地取证、申请公证等,还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等成本,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姜某立即停止使用某某公司品牌、企业名称、商标的行为,停止以某某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销毁带有公司品牌、企业名称、商标的标识、门头招牌、海报、横幅、标识、指示牌、名片、宣传册等;2.姜某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日,某某公司(甲方特许人)与姜某(乙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以普通特许加盟形式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县城关镇310省道东徽商大市场开设1个某甲店,经营甲方提供的尚品宅配全系列产品。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购货指标额,则乙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加盟权,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则视为乙方不再要求与甲方续约,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盟费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万元。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内使用甲方品牌、商标,以销售甲方产品,除已成功续约的情形以外,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三日内,自行拆除乙方加盟期间所设立的尚品宅配店铺的全部门头招牌,不再使用甲方的任何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再以尚品宅配某甲店铺的名义或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的一切产品或配件均应统一向甲方采购。乙方如需采购非甲方生产的配套产品或配件,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书面同意其采购产品的名称自行采购合格产品,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合同期限内,乙方应于收到终端客户货款之日起7日内或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7日应向甲方预付客户下单货款。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怠于履行各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义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1.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者向网络/媒体/12315等曝光甲方,甲方尚品宅配品牌或产品的;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通知接受调查或作为民事被告或共同被告被诉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某甲店陈列展示或经营销售甲方特许品牌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或利用尚品宅配品牌售卖非甲方供应的任何产品,或利用尚品宅配名义从事本合同特许的某甲店铺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服务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本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乙方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品牌产品的;……13.乙方有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严重违约的,甲方除有权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另签署《联系方式确认书》载明指定电子邮箱为842224917@qq.com。 某某公司就其主张的姜某违约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显示2021年10月19日,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徽商大市场家具市场内有招牌为“尚品宅配”的店铺(以下简称某乙店铺),店内展示“尚品宅配特许经营商场”铭牌,悬挂摆放“尚品宅配”广告,店内销售家具类及家装建材类商品,商品价格标签上均显示“尚品宅配”字样。店内墙面上展示多种建材类商品品牌及商标。另有招牌为“金丝路瓷砖”的店铺,店内销售瓷砖类商品,店内亦摆放、悬挂“尚品宅配”广告。两店铺的二楼为定制家具展厅。店内展示的建筑材料包装上显示“禾一木业”“禾一板材”字样。该店使用的“深灰小地砖”商品销货清单上有“尚品宅配”字样,该店使用的产品订货合同落款处署名为“霍*县尚品宅配”并加盖“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印章。2.照片、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函件、电子邮件及附件、投诉信、复函、鉴定比对报告一组,显示2021年12月1日,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甲方住所地与某乙店铺一致,经营者为姜某)与案外人***(乙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中载明“甲方承认经尚品宅配员工***所售与乙方的玖隆皇家公馆30幢701室全屋定制柜非尚*”等内容。2022年1月21日,安徽省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霍*县城关镇玖隆皇家公馆30栋701室勘察,2022年2月16日,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某公司发函,称其从2021年10月至今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尚品宅配加盟商)***经理配送到消费者新房的全屋定制衣柜涉嫌“三无”板材。2022年1月12日和1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分别赶到消费者***、***新房住处,经现场检查,屋内堆放板材外纸箱包装胶带为“尚品宅配”字样,无其他信息,包装内装板材及标签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商标、logo图案、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并要求某某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及信息出具上述全屋定制衣柜、橱柜是否是其产品,是否在某某公司备案登记、是否从某某公司加工车间发货到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等。另有多幅上述产品、标签及包装照片。2022年5月12日,某某公司向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上述产品非某某公司产品,系假冒某某公司商标品牌的产品,并未查询到***、***的姓名、手机号、装修地址信息的订单信息。并向该局发送投诉信称姜某及其个体工商户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也构成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请求该局查明事实严厉处罚相关侵权人。3.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2022)皖霍公正字第003号公证书一组,显示2022年3月1日,位于霍*县霍*徽商城有招牌为“尚品宅配”的店铺,店铺外观与前述2021年10月19日所摄某乙店铺外观一致。2022年3月,用户名为“***”的微信用户向某某公司方人员称“我是姜某.华瓴居家”“广告公司已经给撤了”“我这两天拆完,照片回传给你”等。2022年5月20日,位于霍*县城关镇泽沟村徽商大市场11栋一家标识为“华瓴居家”店铺内悬挂并摆放“尚品宅配”广告,对外发放“尚品宅配”宣传册。该店内的商品价格标签及对外发放的名片上均有“尚品宅配”字样。添加店内工作人员微信后,该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消息称“感谢您光临尚品宅配……群里有尚品宅配总经理:姜某”等,并发送封面标题为“尚品宅配丨全屋家具定回家”的家具产品宣传小程序链接,该小程序名为“绘家尚品宅配”。 某某公司另提交电子邮件及快递底单一组,显示2022年1月6日,某某公司向姜某在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关于终止合作及退盟手续办理的通知》,称姜某在合同期内多次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未能达成对应的购货指标,通知姜某决定合同期满后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要求姜某不再以商品宅配某甲店的名义或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及收取终端客户货款,并于三日内拆除加盟期间所设立的尚品宅配店铺的全部门头招牌,不再使用某某公司的任何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并于同日通过某将上述通知向某乙店铺邮寄。 姜某对于某某公司所称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姜某开办经营某乙店铺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亦无异议。对上述照片、聊天记录均不予确认,辩称上述证据并未证明拍摄地点及微信聊天人员身份,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主张的事实。并以某某公司未提交原件为由对于某某公司提交的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证据亦不予确认。姜某另提交某乙店铺内外照片一组,显示某乙店铺招牌为“华瓴居家”,店内销售瓷砖建材类商品。 另查明,姜某系个体工商户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的经营者,该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霍*县城关镇徽商大市场A11栋102号。安徽省霍*县人民法院受理(2022)皖1522民初9596号***诉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2022年7月7日,微信认证主体为“安徽省霍*县融媒体中心的”的微信公众号“霍*发布”发布《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载明于2022年7月14日对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涉嫌欺诈消费者案进行公开听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姜某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姜某开办经营的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的工商登记地址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店铺开设地点一致,姜某提交的店铺内外照片亦与某乙店铺的内外照片相同,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姜某以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名义开办经营某乙店铺。 某某公司提交的某乙店铺照片未经公证,但该照片所示的店铺外墙结构、墙面颜色以及店铺内的商品陈列、宣传板内容、灯具及地面的材质、花纹等内容与姜某提交的其所经营店铺的相应元素基本相同,一审法院对某某公司提交的摄于2021年10月19日的某乙店铺照片予以采信,据此确认某乙店铺在涉案合同期限内销售除“尚品宅配”以外其他品牌产品的事实。 某某公司未能提交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材料原件,但上述材料内容与霍*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皖1522民初9596号案件的当事人及案由相符,亦与霍*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内容相互印证,一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确认姜某在经营期间销售假冒“尚品宅配”家具定制服务及家具商品的事实。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姜某在经营期间销售的一切产品或配件均应统一向某某公司采购。收到终端客户货款之日起7日内或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7日应向某某公司预付客户下单货款。姜某在门店陈列展示或经营销售某某公司特许品牌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或利用尚品宅配品牌售卖非某某公司供应的任何产品,或利用尚品宅配名义从事本合同特许的某甲店铺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服务的,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与某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品牌产品的,因姜某原因导致某某公司被行政机关通知接受调查的,均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本案姜某在经营期间在某乙店铺展示陈列多种其他品牌的商品,并以“尚品宅配”的名义对外销售并非由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上述行为均违反双方约定,构成严重违约。此外,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期满后,姜某应当停止使用“尚品宅配”的标识及品牌资产,但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示,某乙店铺直至2022年5月20日仍在店内多处悬挂摆放“尚品宅配”宣传广告,并对外发放“尚品宅配”的产品宣传册。姜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合同期满后继续获得某某公司许可或授权,其在涉案合同期满后长期使用“尚品宅配”商标,亦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姜某提交的店铺照片并未显示店内宣传广告、产品宣传册等详细情况,不足以推翻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载,一审法院对于*称其已经停止使用某某公司的品牌商标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于某某公司要求姜某停止使用某某公司品牌、企业名称、商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姜某严重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姜某辩称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根据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降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姜某在经营期间以“尚品宅配”特许经营商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和商品,其销售的“尚品宅配”家具板材均为三无产品并导致某某公司接受行政调查,其行为显然对于某某公司及其品牌造成不良影响。涉案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姜某超期使用某某公司的商标和品牌进行经营超过5个月,其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亦对某某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姜某作为家具和家装建材的经营者,明知某某公司的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违背涉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隐瞒消费者订购事实,以并非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假冒“尚品宅配”品牌,并在某丙店铺招牌的情况下仍在店内多处使用“尚品宅配”商标和产品宣传册,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姜某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一审法院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姜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某某公司的品牌、企业名称、商标的行为,停止以某某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销毁带有某某公司品牌、企业名称、商标的标识、门头招牌、海报、横幅、标识、指示牌、名片、宣传册等;二、姜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姜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姜某未提交新证据。某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霍*县人民法院(2022)皖1522民初9596号案庭审公开信息、视频、文字转录(部分);2.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3.霍*县城关镇圣诞鸟全屋整装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证据1-3拟证明姜某存在售假行为。姜某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姜某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冒尚品宅配品牌产品的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七部分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约约定,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行为不免除乙方继续整改以及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及甲乙双方就其他经营区域另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有权立即关闭乙方的《订单管理系统》,且停止受理乙方的任何订单,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已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所有款项均应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须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20万元。(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连续两次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的任一严重违约情形的;(2)乙方怠于履行整改义务或整改后经甲方验收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3)经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乙方拒付甲方违约金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姜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及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恰当。 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某某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姜某存在经营期间在某乙店铺展示陈列多种其他品牌的商品,并以“尚品宅配”的名义对外销售并非由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在某丁店内多处悬挂摆放“尚品宅配”宣传广告,并对外发放“尚品宅配”的产品宣传册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姜某虽对上述违约行为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其次,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如姜某连续两次出现合同约定的任一严重违约情形的,须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上所述,姜某在合同期限内多次出现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某某公司的品牌进行经营活动,结合其主观情节及客观上对某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判决确定姜某支付某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姜某虽主张涉案合同系格式条款、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或上述格式条款对其显失公平,亦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造成的损失,本院对其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姜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