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74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迅,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三十处对面金年华SOHO尚景0700室。
法定代表人:姜玉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梅,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龙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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