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48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宿州市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皖13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