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民终2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关丰收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7356911B(1-3)。
法定代表人:张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冲,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情作出的鉴定,属鉴定依据错误,一审据此认定**伤残程度的基本事实错误。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已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对此未予审查,属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鸿超
审判员  姚 强
审判员  许劲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珊珊
书记员孙中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