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842L。
法定代表人:张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浙岱山劳人仲案(2019)19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848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待结算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本案冻结为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提取,并已向首次冻结的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莨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并已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慧
审 判 员 毛文伟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