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8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728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息2309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8民初225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9)豫0728民初2258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郭士龙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