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1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特种防腐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23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2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6元、执行费230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个银行账户存款不足10元,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其它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为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旭辉
代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