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3民初146号
原告广安市泓帆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泓帆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广安市泓帆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泓帆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计449.5元,由原告广安市泓帆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游小波
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
人民陪审员 吴思坤
书 记 员 黄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