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执1218号
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子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0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01执1218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总对总系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四川置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仲裁字第109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书记员 王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