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03民初1463号
原告达州经开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熊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就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同时既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51930元和2020年5月1日至租赁物全部归还之日的租金,又要求立即归还钢管扣件等材料否则赔偿材料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重复计算,并不明确、具体,经本院释明后不予变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达州经开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6元,免于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 灿
人民陪审员 黄 妍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书 记 员 谯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