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执恢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庆安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泽华宇成投资有限公司、范文举、王艳红、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浙04执167号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范文举在郑州市的不动产可以处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670103.56元。
本院在恢复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已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及已查询并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基本情况如下:
1、已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有开户,有部分被执行人有几百元的可冻结存款,因数额很小,未实施冻结或扣划执行措施。
2、本次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故已委托河南省当地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已查封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控制车辆。
3、已查询到被执行人范文举名下8份、王艳红名下5份寿险保单,并已电话联系到各保险单所对应的保险公司,并已委托相关法院进行了查询、冻结。因寿险保单情况复杂,上述保单载明标的合计少于20万元,实际可扣划款项更少,且因新冠疫情限制及影响,目前均尚未实施扣划。
4、本院已于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庆安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泽华宇成投资有限公司、范文举、王艳红、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5、本次恢复执行,主要办理原预查封的被执行人范文举(×××5511)购买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层××共计16套房屋及其范文举名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7号楼12层东户住宅一套的财产处置。经本院依法拍卖后依法作出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中,上述商业房产得款2385486.89元、住宅得款574378.93元,合计2959865.82元。因商业房产买受人尚未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分配方案中已保留款项,在其完成交税手续、确定被执行人范文举应交纳税款数额后再及时处置。
综上,本案中相关财产不能立即执行,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虞 伟
审判员 赵士明
书记员 金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