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6民初89号
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842L。
法定代表人:张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
法定代表人:朱想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俸梓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升
书 记 员 梁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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