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8民初208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李建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莨涛。
住所:河南省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842L。
原告***、***诉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防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九州防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州防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71995元(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共计236995元;二、判令***、九州防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15.4%);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州防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016年期间,九州防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借款。借款到期后,***、***多次到九州防腐公司要求还款,***作为九州防腐公司的董事长、股东,2018年1月27日与***、***对账后,自愿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并向***、***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约定按期归还,如违背协议,所欠的借款追溯到2018年1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截止2018年4月份,***、九州防腐公司共同向***、***偿还15000元,下欠款项未再归还。***、***多次向***、九州防腐公司主张偿还剩余款项,***、九州防腐公司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九州防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九州防腐公司收据一份、***收据二份,证明2015年7月22日***在九州防腐公司存款18万元,2016年7月22日结算,九州防腐公司给付***本金18万元、利息21600元,共计201600元。2016年7月23日,***又将该201600元出借给九州防腐公司;2.还款协议1份,证明***作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股东,2018年1月27日与***、***对账后,自愿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并向***、***出具了还款计划书;3.***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证明***通过案外人费某,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8日分别向***偿还5000元,共计还款15000元;4.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九州防腐公司企业状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2日,九州防腐公司向***借款180000元。2016年7月22日,***分别代***在收到九州防腐公司交来退出***2015.7.22号存款180000元、收到九州防腐公司交来***2015.7.22存款180000元应付利息21600元两份收据收款人处签名。后九州防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2016年7月23日今收到***交来支持生产性流动资金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201600此款存期2年按10‰计月息,满一年付息二年付本交款人***(***代签)收款人梁”。2018年1月27日,***与***达成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还款协议甲方:***乙方:***经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8年1月18日,甲方作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意承担公司与***的经济往来欠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元),此金额包括全部借款的本金、前期利息及分批偿还的后期利息。现经双方协商,本着诚信原则达成以下还款协议,具体如下:1、甲方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2、甲方承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每月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3、甲方承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4、甲方若违背协议,甲方所拖欠的借款追溯到2018年1月,按月息2%计息,直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由第三方费某见证执行。6、甲方还款通过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或会计个人账户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甲方:***乙方:***(摁指印)***(***代签)见证人:费某2018年1月27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8日***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829)收到费某三次5000元转款,合计15000元,***、***称该15000元系偿还前述还款协议约定的180000元款项的本金。后***、***多次向九州防腐公司、***催款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55969元(按年利率12%,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共计220969元;二、判令***、九州防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年利率12%);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州防腐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证据1-5,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九州防腐公司向***借款,有九州防腐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向九州防腐公司支付了借款,九州防腐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2018年1月27日***与***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还款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还款协议约定,***自愿承担九州防腐公司对***的欠款180000元,性质上属于第三人的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还款协议约定欠款为180000元,***、***认可九州防腐公司、***已经偿还了15000元,故对***、***要求九州防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借款利息,本案九州防腐公司出具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的收据显示,案涉借款利息为月息1%。还款协议约定,若***违背协议,***所拖欠的借款追溯到2018年1月,按月息2%计息。故前述约定加重了利息偿还的负担,故应当经过债务人的认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九州防腐公司同意还款协议中增加利息的约定,故仍应按照月利率1%计算九州防腐公司对案涉欠款的利息,***、***主张按照年利率12%计算***、九州防腐公司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已经偿还2018年4月当期的款项,2018年5月期及以后的款项未支付,故***、***主张案涉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55969元,故对***、***主张被告九州防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55969元,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55969元,合计220969元,2021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岑
人民陪审员  扣卫娟
人民陪审员  范淑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