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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律师,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842L。
法定代表人:张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林,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马剑慧
审判员郭小峰
审判员余金津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姚蔺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