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奕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博体育设施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马福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财建筑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确认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案涉合同的名称虽然为《承揽合同》,但合同的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中财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但其经营地点为呼兰区。依据法律规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以实际经营地(呼兰区)为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奕博体育设施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马福生均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财建筑公司与承揽方奕博体育设施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的内容系奕博体育设施公司负责呼兰一中运动场地层面的材料制作、铺设,故本案应认定为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财建筑公司与奕博体育设施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定作方为中财建筑公司,故中财建筑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中财建筑公司登记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时代家园c栋-1-1层2号,故该地址应为该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财建筑公司上诉理由,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利娟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