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负责人:李林,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常青,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嘉泰鸵鸟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需街**div>
法定代表人冯松江,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吉星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才,经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6年11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哈执指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木兰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笔债权已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受并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人民币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24392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变更为并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財产,约谈申请人示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財产状况后,申情人请求终结执行程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云飞
审判员 张立波
审判员 闫学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