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01民终7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时代家园C栋-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邢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在峰,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财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中财建筑公司赔偿因其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86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系缺席开庭、缺席判决。中财建筑公司在开庭前至庭审结束后,未以任何形式进行过答辩。而一审判决书中却出现中财建筑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对本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虚构事实;2.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明显违背了法院审判中立的原则。因中财建筑公司从未提起过诉讼时效抗辩,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法院不能再以超过时效为由,主动进行裁判。而应当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中财建筑公司辩称,***提出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其主张两倍工资,也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财建筑公司与***视为订立无关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2011年1月18日起至其申请劳动仲裁前,***以中财建筑公司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财建筑公司给付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双倍工资18,8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17日,***到中财建筑公司处从事监控室监控员工作,工作方式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月工资1715元。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庭审结束时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如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仲裁时效期间自2010年2月17日至2011年2月16日,且***未提交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已超过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申请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和监控录像,以证明一审缺席审判。但该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所确认,二审庭审中经询问***对一审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为此已无调取一审庭审监控录像之必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请中财建筑公司给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均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此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经查,***于2010年1月17日到中财建筑公司工作,因此其于2017年4月17日提起仲裁确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现***不能举示该仲裁申请有中断、中止的事由,本院确认***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二审上诉主张,中财建筑公司一审未出庭应诉,中财建筑公司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中财建筑公司未就仲裁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得主动适用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对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审查不以当事人是否主张为前提条件。另,中财建筑公司所提答辩状系在一审下判前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其抗辩主张。***二审庭审后提交本院的《情况说明》指出,一审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4日,而一审法院开庭却是在2017年8月9日,经查询一审法院确认系笔误。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17年8月23日,向***宣判的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据此,相关情况已经核实,一审法院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判决书主文无履行金钱给付判项,故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齐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