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黑0111行初26号
原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时代家园C栋-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邢有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忠学,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呼兰区公园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0.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退回8660.00元,余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中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慧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