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朝阳滨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881号
原告哈尔滨朝阳滨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哈尔滨朝阳滨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朝阳滨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7日,原告在山东省济南市中鲁大厦举办的拍卖会上以2700万元拍得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九栋。2012年12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2008)历城刑初字第1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所建的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昆仑路、东湖街角处的九栋建筑物涉及的298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该执行通知书作出后,原告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待相关证照变更后,对园区及九栋建筑物进行收尾施工,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但被告未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义务,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所需的全部内业资料,协助原告办理验收。
被告辩称:哈尔滨钜科电子基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承建单位是被告,项目于2003年8月份开始进场施工,被告施工的是专家楼二层,专家楼三层,车库及仓库,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在建设单位的请求下承建单位同意先行垫付施工款,直到目前,建设单位只支付了承建单位工程款100万元,项目的总预算工程款为280余万元,尚欠被告工程款180余万元,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求被告配合办理竣工手续,无偿提供所需内业资料及相关手续,被告认为是无理要求,被告的施工合同对应合同主体是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所购得此项目房产时,任何单位及个人没有告知被告,更没有征得被告意见,故此,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为原告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本院下达包括(2007)里发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在内的多份判决书,判决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给付相关当事人工程款及管理费等。经相关当事人申请,本院对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侦查处理。2011年10月17日,原告在济南市中鲁大厦举办的拍卖会上以2700万元拍得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九栋。此后,相关当事人收取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给付的工程款,申请本院撤销对房屋的查封。2012年12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2008)历城刑初字第1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所建的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昆仑路、东湖街角处的九栋建筑物涉及的298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该执行通知书作出后,原告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待相关证照变更后,对园区及九栋建筑物进行收尾施工竣工,需要被告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被告于2003年8月份开始进场施工,被告施工的是专家楼二层,专家楼三层,车库及仓库,施工期间因资金不足,在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请求下,被告同意先行垫付施工款,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只支付了被告工程款100万元,尚欠工程款未给付。由于被告未起诉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未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给付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承建单位,有义务协助建设单位或所有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告通过竞买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被告履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哈尔滨钜科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被告工程款,被告应积极向其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协助验收,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工程验收,否则原告可以依据现在房产状况自行申请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哈尔滨朝阳滨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哈尔滨钜科电子基地工程项目专家楼二层,专家楼三层,车库及仓库竣工验收手续;如逾期拒不办理,原告可到相关部门申请自行办理验收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哈尔滨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