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32民初78号
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欢兴村2093号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桥山镇上***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上海紫气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