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08民初1097号
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上镇上***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07863225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